根据潮新闻等媒体报道,有网友爆料称一年前,扬州市蒋王派出所一名民警对一位女子进行了强奸。当时该女子报警,警方对她进行了长达12小时的笔录,并试图引导她表示这是"自愿发生的关系",还通过其他方式调查,试图证明她是性工作者。
爆料称,该民警并未受到任何处理。然而,6月28日上午,爆料者表示,警方告知她该民警已被调职降职处理,但案件无法定性为强奸,理由是受害人的反抗程度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并提出可以对她进行经济补偿。
"反抗不激烈",这样的理由实在令人无法接受,这是要往半推半就、两相情愿的节奏上走啊。考虑到自己人办自己人的案子,以及案件涉及到内部人员和队伍形象的问题,可能会产生一些偏向性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作为经验丰富的执法机关,他们更应该理解涉及特殊身份男女之间的权力不对等和体力不对等;他们应该更加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强烈反抗可能会带来人身安全风险。
同时,他们应该认识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保护全民,不能因为维护自己队伍形象而牺牲正义。如果爆料中的更多细节属实,那么可以看出,办案人员在接到报警后采取的处理方式是“老到”的、有备而来的,但遗憾的是,这一切只是为了给自己的同事开脱罪责,从而达到保护内部团队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他们不得不通过一些手段劝该女子私了或试图往你情我愿方向去引导。
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不道德、不正义,更不合法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个问题,涉及到当事民警所在单位在该案件上理应回避,不能既做球员又担裁判的角色,应该由第三方、异地或异区的警员介入调查案情,否则左手查右手,难免陷入手足情,很容易陷入内部情感纠葛,进而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法治形象。
在更加客观、权威、公正的调查结果出现之前,公众对当事女子的陈述和对警方的处理都可以存疑。希望当地警方能够遵守回避原则,该回避回避、该介入介入,实事求是调查真相,并以公证、公平的法治维护真正受害者的权益,同时维护警队形象和法治队伍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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